会计人注意中秋国庆哪些员工福利不能发!
中秋、国庆是法定节假日!
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秋节和国庆节都属于法定节假日。
2014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工会经费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
那么,中秋节的二斤简装月饼;国庆节的米、面、油……这些福利可不可以有呢?
中秋国庆的节日慰问品,是什么标准?
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各地实际情况不一
地方工会可以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以及单位实际等,在相应的节日慰问品总额范围内,合理确定各个法定假日节日慰问品的标准。
各地方全年节日慰问总额最高标准
地方 |
全年节日慰问总额最高标准 |
江西 |
1200元 |
新疆 |
1200元 |
江苏 |
1000元 |
天津 |
1000元 |
山西 |
1000元 |
安徽 |
1000元 |
湖北 |
1000元 |
山东 |
1000元 |
陕西 |
1000元 |
广西 |
1000元 |
福建 |
1000元 |
河南 |
1000元 |
云南 |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工会可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
上海 |
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 |
浙江 |
不得超出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支出总额的30%。 |
河北 |
年度总金额按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或按人均不超过400元。 |
广东 |
全年发放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 |
四川 |
节日慰问品和对会员本人的生日慰问,每位会员年均总额控制在1500元以内。 |
湖南 |
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 |
青海 |
1000元 |
贵州 |
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它法定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 |
这些“福利”不能有!
1、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违规设立“小金库”
5、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图解:中秋国庆放假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节假日安排显示:
今年中秋节正逢9月27日(周日),中秋节放假时间为:9月26日(星期六)、9月27日中秋节(星期天),共两天;不通过调休实现3天的小假期。
今年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10月11日周日正常休假。这实际是把中秋节的补假放在了国庆节一起安排,避免了连续9天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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