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企业之间无息借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财会君搜寻了一些资料,整理完之后给大家解析,解析如下:

 

针对企业之间无息借款

 

1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提醒: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属于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允许免征增值税。

 

参考一

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21日至202012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参考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参考四

(财税[2016]36 )根据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包含借款服务。

 

参考五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希望这些解析对大家解决问题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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