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包括报名条件、考试阶段、科目设置、实务经历要求等基本制度,考试命题、考试评卷、考试合格标准等考试质量保证制度,以及考试组织、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等考试组织管理制度。这次改革主要涉及注册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注册会计师考试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阶段,即综合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态度与职业道德,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考生在通过第一阶段的全部考试科目后,才能参加第二阶段的考试。两个阶段的考试,每年各举行1次。

基于第二阶段的考试侧重于考查考生的胜任能力,建议考生在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前注意积累必要的实务经验。

(二)调整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如下: 第一阶段,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等6科。 第二阶段,设综合1科。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各科目均不设英文附加题。

(三)调整成绩有效期

第一阶段的单科合格成绩5年有效。对在连续5年内取得第一阶段6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专业阶段合格证。

第二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专业阶段合格证后5年内完成。对取得第二阶段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全科合格证。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条件及免试条件

报名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免试条件:

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统计师或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统计学相关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简称免试申请人),可以申请免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

2.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