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大学都会有自己的章程,那么接下来沪江小编就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吉林师范大学的章程。每个学校的好与坏在一部分的程度上是取决于这个学校的章程定制的是否合理。接下来的内容就是吉林师范大学的章程,希望接下来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吉林师范大学章程(试行)》进行修订,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成立于1958年,初名四平师范专科学校,1973年升格为四平师范学院,2002年更名为吉林师范大学,现为吉林省省属重点大学。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吉林师范大学,简称为“吉林师大”,英文译名为“Jilin Normal University”。

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1301号;长春分校园区位于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卓越大街。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学校依法开展分立及合并调整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基础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彰显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办学特色。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科学发展,将学校建成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层次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师范大学。

第九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良知和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积极发展教师教育和非教师教育,培养各级各类专门人才。

学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现有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和艺术学十个门类。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合理规划、调整学科、专业布局,促进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校依法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职业教育及其他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依法执行各层次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的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区别不同学科、专业特点,自主制定和修订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学校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十七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努力提高服务社会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师范大学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学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监督;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营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氛围和环境;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吉林师范大学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校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中国共产党吉林师范大学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吉林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中国共产党吉林师范大学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吉林师范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吉林师范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履行全体委员会职责,对其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中国共产党吉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吉林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六)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或提交党委会批准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请校党委书记、校纪委书记参加会议。根据需要请校党委副书记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学校内设机构的增设和撤销、人员编制由学校编制委员会拟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专门委员会,校长授权各委员会对有关领域事务进行咨询或决策,保障学校各类事务都有专家参与,科学民主决策。

各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科教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每届任期三年。各委员会主任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教授组成。

校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对学校整体发展、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资源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等提供决策咨询。

各学院(部)根据需要,可设立院(部)教授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与管理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与管理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与管理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指导、评估机构,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质量控制和评估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实行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执行委员会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

校工会在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